(2016年5月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发卡行为,保障持卡人及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所称的双龙借记卡是指金华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
电子现金是IC卡的特有功能,适用于小额支付结算业务,可办理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交易。第三条 双龙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IC卡、磁条IC复合卡(以下“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统称“IC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借记卡、联名卡、认同卡。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四条 双龙借记卡实行实名制,发卡对象为个人。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借记卡。
第五条 申请借记卡须填写申请书,确认遵守《金华银行双龙借记卡章程》,并与本行签订银行卡领用合约、账户管理协议书。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本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用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本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六条 双龙借记卡开户后,可由持卡人提出申请办理附属卡,一张主卡只可申请三张附属卡。
第三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双龙借记卡中各项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本行代扣代缴储蓄利息税。IC卡电子现金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 本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双龙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本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九条 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生变更时,或因经营需要,本行将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出相应的调整,并于执行前依法按照规定提前发出公告。若持卡人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条 申请双龙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可携带双龙借记卡到本行营业网点或在自助设备、电话银行上修改密码。凡凭持卡人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凭据,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持卡人遗忘双龙借记卡密码,或因双龙借记卡密码连续累计输入错误次数超限而无法使用,持卡人应携双龙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或密码解锁手续。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双龙借记卡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IC卡电子现金除外)。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办理口头挂失,也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直接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口头挂失设有有效期,过期将自动解挂,持卡人应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办理双龙借记卡书面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前以及口头挂失失效后持卡人未能及时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本行营业网点、特约商户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和个人转账终端等设备(以下统称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本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办理取款时应按屏幕上的提示操作,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每卡每天累计限额按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因终端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双龙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所属银行的规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双龙借记卡持有者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 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IC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计息、不取现。电子现金户为人民币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
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凡使用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双龙借记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六条 持卡人需查询账户余额及交易情况时,可凭双龙借记卡和密码在本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进行查询。
第十七条 持卡人当双龙借记卡损坏时或经本行要求须向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如需销户须至本行营业网点办理。销户前,客户须将双龙借记卡中储蓄存款支取完毕,并解除各项签约关系。
第十八条 双龙借记(磁条)卡不设有效期。双龙借记(IC)卡设置有效期10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双龙借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到期换卡。
第五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本行对双龙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双龙借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法。
(三)有权获取本行提供的对账服务,并要求对不符的账务内容进行核实。
(四)双龙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IC卡电子现金除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本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向本行营业网点提出书面销卡申请,本行营业网点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
第二十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向本行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借记卡只限经本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转借。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本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二)持卡人必须遵守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持卡人在境内外办理查询、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等业务时,须遵守本行、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行对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双龙借记卡及密码。因持卡人双龙借记卡保管不善或密码泄露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在已办理口头挂失但自动解挂后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六)持卡人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相关款项。
(七)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双龙借记卡进行各种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的权利
(一)有权向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对于不符合本行发卡资格的,本行有权拒绝向其发卡。
(二)对不遵守本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收回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回双龙借记卡,并于当日以有效方式告知。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在发现持卡人的双龙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本行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四)有权对双龙借记卡内所有账户余额为零且较长时间内无持卡人主动发起账务类交易的双龙借记卡予以销户。
(五)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按本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本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二条 银行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对双龙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
(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及时答复和办理,最长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
(三)向持卡人提供双龙借记卡账务查询服务。
(四)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因不可抗力、供电、通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
本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
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双龙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双龙借记卡的,可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或销卡申请,否则视为同意接受章程的各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由本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金融业有关政策及惯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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