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双龙借记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及双龙借记卡附属卡申领卡(以下简称丙方)达成一致,就乙方或丙方向甲方申领双龙借记卡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或丙方知悉并承认《金华银行双龙借记卡章程》,履行合约。
二、申领
1、 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胎)均可持有效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护照、居住证或回乡证)到金华银行所属各营业网点申领双龙借记卡,开户应采取实名。
2、 乙方或丙方申领双龙借记卡时,应按甲方要求填写申请表并签署领卡合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完全理解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的各项规定。
3、 甲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起存金额一般为1元人民币,部分卡种支持0元开户,双龙星商务卡开起存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三、使用
1、甲方应向乙方或丙方提供安全用卡须知等相关材料,以方便乙方或丙方正确使用双龙借记卡。
2、乙方或丙方保证将双龙借记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双龙借记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
3、乙方或丙方使用双龙借记卡凭卡和密码在发卡行提取现金。持卡人也可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取款或转账,ATM取款单次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日累计取款金额不超过20000元;每日ATM转账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0元(含),每日累计次数与单笔转账限额不作控制。
乙方或丙方在CDM上存款仅限于纸币,且面值不得小于100元,单笔最高不超过10000元。
4、使用卡折并用的双龙借记卡时,乙方或丙方应注意及时到甲方补登存折,因未及时补登存折原因使得甲方保留的双龙卡交易记录与储蓄存折上的所记载不一致的,以甲方记录的账务信息为准。
4、 乙方或丙方如卡片因损坏、变形、芯片受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新卡时,持卡人应持受损双龙卡和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换卡工本费5元。
5、 乙方或丙方使用金华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银行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银行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作废卡)处理,乙方或丙方须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手续费。
6、 如任何非乙方或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中扣转该笔款项。
7、 乙方或丙方终止使用双龙借记卡时,应持卡片及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销卡手续,并将卡片交还甲方。
四、密码
1、双龙借记卡的密码可以由申请人向发卡机构在直接领取双龙借记卡时,由持卡人在开卡时设置,代理人、单位代理办理的借记卡,必须由持卡人持有效证件至金华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激活手续后方可使用。
2、乙方或丙方凭双龙借记卡进行消费、取款或查询等交易时,应按银行要求输入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持卡人本人所为。甲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或丙方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数据(凭证)。
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凡使用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双龙借记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3、乙方或丙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或丙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或丙方本人承担。
4、双龙借记卡密码遗忘时,乙方或丙方可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及卡片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卡密码挂失将不影响配套存折的使用及基于此账户的代缴费等签约交易。
5、乙方或丙方在使用双龙借记卡时,在柜面连续输错密码六次(含)以上,账户状态将被锁定,不能办理支付交易,次日账户自动恢复正常;若当天要办理交易,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通过自助设备办理交易时密码错误输入次数四次(含)以上,账户状态将被锁定,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支付状态解锁。
五、卡片挂失
1、乙方或丙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双龙借记卡卡片,如卡片不慎遗失或被盗,应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IC卡电子现金除外),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挂失时,乙方或丙方应按银行要求提供卡号、乙方或丙方姓名、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等相关资料。甲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立即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挂失时间和金额以银行系统记录为准。
2、为协助乙方或丙方防范风险,持卡人可先通过电话银行或向甲方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办理口头挂失。甲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暂时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但乙方或丙方必须在五日内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补办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乙方或丙方负责。
3、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乙方或丙方不承担挂失生效后该卡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式挂失须交纳挂失手续费。
4、正式挂失持卡人本人办理的,当天即可办理解挂补开或销卡手续,代理人持有效双证办理的书面挂失,必须由乙方或丙方在三天后持有效实名证件到原挂失网点办理解挂补开或销卡手续。补卡时须交纳补卡工本费。
5、挂失生效后,若乙方或丙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必须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卡片及相关凭证到原挂失网点办理挂失撤销。
6、卡折并用的双龙借记卡,卡和存折都将作为卡基本账户交易的工具。若要同时办理挂失,其中一种凭证选择账户挂失,另一凭证应选择凭证挂失。选择卡进行账户挂失的,甲方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整个账户进行止付处理。如存折选择账户挂失,只对存折活期主账户进行止付,借记卡的其余账户可正常使用。
六、其它
1、双龙借记(磁条)卡不设有效期。双龙借记(IC)卡设置有效期10年,卡片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附属卡的使用期限同主卡的使用期限。卡片到期后,持卡人须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到期换卡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具体由甲方各地分行视情况提供。
2、双龙借记卡内的存款按照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如遇调整则按相应的规定执行。IC卡电子现金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3、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IC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计息、不取现。电子现金户为人民币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
4、双龙卡及其账户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因乙方或丙方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或丙方本人承担。
5、乙方或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银行。甲方对乙方或丙方的资料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或丙方、代办人向甲方提供的实名证件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乙方或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因不可抗力、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双龙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甲方将视情况协助乙方或丙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7、乙方或丙方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8、双龙借记卡属于甲方所有,甲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为保障乙方或丙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在发现乙方或丙方的双龙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乙方或丙方在用卡过程中不遵守本章程规定或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双龙借记卡。
9、甲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乙方或丙方的双龙借记卡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10、乙方或丙方同意按甲方所列费率条款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甲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乙方或丙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发卡需要对收费项目或标准进行的调整,将在报有关金融监督部门核准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乙方或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双龙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双龙借记卡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七、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八、本合约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金融业有关政策规定及惯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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